业务介绍: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主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要求,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规范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与评价,明确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以评价劳动者对有害因素的接触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职位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目的: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可以为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指导意见、技术依据;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业务资质:
浙江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证书:浙(12)卫职技字(2015)第001号
业务流程:
报告时间: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通常15个工作日可出具定期检测报告。
咨询电话:0578-2251081
保密承诺:定期检测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概况,包括公司的规模、员工总人数、占地面积和产品等
2、生产过程的物料名称、主要成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与年用量
3、工作场所的总体布局
4、设备布局
5、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6、生产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制度
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8、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
9、近年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10、其他
业务依据: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
(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 92号);
(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10)《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1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111号);
(1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1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