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业务介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通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危害强度,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危害和健康影响进行预测性分析、评估,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为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供依据,为建设单位改进防护设施设计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

 

业务资质:

浙江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证书:浙(12)卫职技字(2015)第001

业务流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流程_00.jpg

报告时间: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通常2035个工作日可出具定期检测报告。

咨询电话:0578-2251081

保密承诺: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

3、建设项目概况

4、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5、原料、辅料及其用量,中间产品、产品及其产量,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6、车间劳动者的岗位设置及作业内容等

7、总平面布置图

8、车间平面布置图、设备清单及其布置图

9、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类比)

10、其他

 

业务依据: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1229日修订);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

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 92号);

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10)《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1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111号);

1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1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业务介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指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掌握或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识别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卫生补充措施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掌握点和防护的特别要求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供应科学依据。

 

业务资质:

浙江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证书:浙(12)卫职技字(2015)第001

业务流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流程_00.jpg


报告时间: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通常3040个工作日可出具定期检测报告。

咨询电话:0578-2251081

保密承诺: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政府监管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建设项目概况

4、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5、原料、辅料及其用量,中间产品、产品及其产量,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6、总平面布置图

7、车间平面布置图、设备清单及其布置图

8、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9、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10、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11、试运行期间的一般资料(试运行时间、目前负荷情况、有无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卫生中毒和意外事件等)

 

业务依据: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1229日修订);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

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 92号);

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10)《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1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111号);

1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1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业务介绍: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运行阶段存在和()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等进行综合的阶段性分析和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提供依据并为监管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明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危害程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效果等;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业务资质:

浙江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证书:浙(12)卫职技字(2015)第001

业务流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流程_00.jpg


报告时间: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通常3040个工作日可出具定期检测报告。

咨询电话:0578-2251081

保密承诺: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用人单位最近1次职位卫生评价报告,以及近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资料

2、原料、辅料材料名称、成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与年用量

3、产品、产量、中间产品、副产品、联产品

4、工作场所的总体布局

5、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

6、生产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制度

7、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8、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9、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10、其他 

业务依据: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1229日修订);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

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 92号);

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10)《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1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111号);

1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1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