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调试、运行效果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最后技术把关环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环境监测依法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的直接途径,是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在项目建成后试生产阶段进行,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做好验收监测工作,对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业务资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181121051764
业务流程:接受委托→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公开、登记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
报告时间: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通常30~40个工作日可出具定期检测报告。
咨询电话:0578-2251081
保密承诺: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环保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环保部分)、环境监理报告或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部分)、工程竣工资料等
2、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3、实际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4、实际原料、辅料及其用量。
5、 试运行期间的一般资料(试运行时间,目前生产负荷情况、有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业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8、《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第三次修正);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管理规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1月4日);